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
依据《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文件规定,本校职工死亡,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
1、父亲、丈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亲、妻子(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中等院校、高中及技工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已故职工遗属,从我校职工去世次月开始,可以申报和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材料包括:
1、社区关于遗属个人收入情况及补助证明。(证明中需体现遗属个人是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或困难救济金,如果享受,提供标准及金额)
2、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夫妻关系提供)、在读证明(子女或弟妹在读院校证明),以证明和死者关系。
3、遗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领取
凡申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者,经审核通过(从申报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可以领取补助金,补助金原则上按照季度或半年领取,遗属本人持身份证原件领取补助金。领取时提前与人事处电话预约。
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遗属,从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开始,每年需向人事处提供所在社区关于遗属个人收入情况及补助证明(同上)、户口本、结婚证、在读证明(同上)。
咨询电话:024-24686161
